明星人格权纠纷的五个新特点

发布时间:2019-08-16 22:02:15


人格权侵权纠纷进行调研时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五个新特点。

  一是原告社会知名度通常不高,意图通过诉讼扩大自身影响力。与著名演艺界明星原告不同,此类案件原告多为知名度不高的演艺人员,或属被媒体炒作的“道德观与公众不符”的争议性人物,通过状告媒体、女性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吸引媒体关注并报道,客观上起到扩大自身影响力、增加知名度的效果。

  二是呈现诉讼策略趋同化倾向。多起案件的原告代理人为某一固定的职业律师群体,诉讼策略上,赔偿金额多为10万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等同于同类产品、服务的代言费用,要求在大型、知名媒体以一定版面公开赔礼道歉;取证手段选取律师见证的形式固定侵权行为,采用国内知名网站、报刊图片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不采用常见的公证方式。

  三是原告压低诉讼成本,。原告一般只提供被告网站页面打印件,杂志的复印件,省略公证环节带来的额外成本;地域管辖上,,压低往返外地的交通成本。为查明事实,、核实,甚至多次前往外地调查,办案周期长,查证工作量大。

  四是争议焦点集中于“合理使用”和“侵权牟利”的界限。实践中被告多采取模糊手段减弱使用图片与原告的相似性,认为原告系公众人物,适度使用其形象属“合理使用”;而原告则主张,将其形象与被告产品、服务相关联极易造成公众误解,使自己“被代言”,存在“侵权牟利”事实。

  五是当事人双方调解意愿较强。由于原告社会影响力不高,而被告多为浏览量、发行量不大的网站、报刊等地方性媒体,纠纷发生后被告已及时撤销、销毁涉及侵权的网页、宣传材料,双方诉讼中争议不大。即使在所获赔偿低于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原告多考虑到前期诉讼成本不高,且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相对耗时,故选择接受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