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侵犯人格权案件

发布时间:2021-02-13 13:27:15


  【案情简介】原告:牛文龙被告: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牛文龙因被告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刊登与其有关(2006)石刑初字第 392号刑事判决书,起诉。该院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经审理,,原告在2006年9月4日,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2008年4月被告在其网站上刊登了原告故意伤害一案的相关情况,同时向阅读者和会员收取费用进行营利活动,原告于1996年4月6日犯罪,当时其年龄为17岁,未满18岁,现年龄20岁。,证明通过电脑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 http://www.baidu.com,按键进入,输入“牛文龙故意伤害”,点击“百度一下”,在所显示页面中点击“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进入页面显示牛文龙故意伤害案,、审理法官、案件字号、审结日期、案件摘要。

  在该页面点击查看全文,显示(2006)石刑初字第00392号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牛文龙仅显示姓名,没有显示学校、地址等信息情况,并登载部分刑事判决书内容,在登录的情况下能够看到该刑事判决书的全部内容。 05159号公证书,。北大英华公司称其系从该网站上搜集的法律文书。上述事实有(2006)石刑初字第00392号刑事判决书、(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04407号公证书以及(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 05159号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为证。,不构成侵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决,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驳回牛文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是公民、法人固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种。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由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等要素构成。这些要素是任何公民都必需具备的,是公民最基本的需要或利益。

  人格利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非物质性。人格利益不具有物质外形,因此它不同于财产利益。 (2)无差别性。每个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受职业、职务、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的限制。(3)专属性。特定公民的人格利益为其所专有,不得转让、继承,通常不得剥夺。(4)与人身或法人实体的不可分离性。人格利益的存在与公民、法人和存在相始终。(5)法定性。公民、法人能够享有哪些人格利益,通常由法律明文规定,由法律直接赋予,无需借助法律事实。该案中原告提出未经过他同意,任意刊登原告的犯罪资料侵害了其隐私权,损害了其人格利益。,,“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所以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虽然不公开审理,、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

,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依据该法律条文分析,首先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其次范围限于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公开传播披露。,虽然能够通过网络查询到涉及牛文龙的信息,但信息内容为依法向社会公开的裁判文书,、影视、刊物、网络等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媒体报道与登载裁判文书的行为有所区别,因为裁判文书系国家司法机构作出的司法文书,是公开行使权力的文件,具有国家的法律效力,公众对其享有知情权,这与媒体以向公众提供新闻为目的的报道行为不同。

  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0 000元但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受到的精神损害,也是不予支持的。 那该案应不应受理了,诉权与实体权利是不同的,人民觉得其权利受到侵害就有权利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还是得受理该案。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法律界网站提示:从上面的分析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该如何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隐私呢?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些人持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态度,动辄将媒体告上法庭,而媒体多数败诉,这就助长了一种倾向——隐私权成为个人的一种绝对权利,成立媒体报道的“雷区”。笔者以为隐私权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中国法治进程中隐私权的确定确实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是公民主体意识普遍的觉醒,但是普通人不应该过分夸大个体权利,而是拥有合理的隐私权。如果媒体报道因为吃官司而缩头缩脚,那媒体的预警机制、披露事实的社会责任也在极度地在缩水。

  大众媒体的职责是代表社会大多数人的知情权,并对符合公众兴趣的事实进行公开传播。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公共领域的扩大,公共利益的凸现,人们越来越需要以社会公权力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个人则不得不让渡一部分私权,求得公权与私权的之间的平衡。但千万不要矫枉过正,在以前私权不受保护的年代到私权过分保护的年代,那我们今后应该寻求一种公权与私权和谐相处的年代,当社会的公权力在行使自己的所应承担责任时,取得一种动态平衡,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良性发展。就如该案被告刊载了一篇判决文书,并没有进行负面的宣传,当事人心理应该有个尺度。

  【法条链接】1.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2.,,:(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3.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