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期间货物丢失 货运公司按价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17 01:24:15



托运期间货物丢失,托运单上的免责条款因货运公司未能履行提请注意义务被判为无效,货运公司应按原价赔偿物主损失。日前,。
原告盛昌融公司诉称,该公司托运的100公斤泥铁合金,价值在两万元以上,而货运公司只愿承受两千元的赔偿,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

货运公司则辩称,货运单上写明“未支付保费的货物发生丢失、损坏时,每公斤最多赔偿20元。”因此,货运公司只能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以每公斤20元的标准赔偿两千元。

,托运单合同上的限额赔偿条款是货运公司事先拟定并在运输业务过程中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是否对盛昌融公司有效,必须看该公司是否接受该条款的内容。本案证据显示,盛昌融公司并未在托运单合同上签字,仅按照交易习惯托运了货物。由于对方没有签字,货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额赔偿条款,故该条款对盛昌融公司不生效,赔偿金额应该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准。

针对这件货运合同纠纷案件,法官提醒,货运公司应对托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尽到解释义务,并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同时,公司和个人在托运时应尽量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购买保险以避免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