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合同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4 12:59:15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原告张某系农村粮户口,20年来他一直在化肥厂做合同制工人。但户口一直在村里,村里分给了张某田、土、山,张某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如上交农业税收等,一直到国家取消各项农业税款为止。2005年化肥厂改制,张某与化肥厂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后来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张某自行缴纳。2008年4月经劳动部门同意,张某办理了职工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退休工资。2009年冬天,村里的土地被征用后,村民人均分得3553元,但没有分给张某此款。张某作为领取退休工资的人员,能否分得土地补偿费呢?

  田律师说法

  张某是化肥厂的合同制工人,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身份。张某从出生时至今一直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里分配征收土地补偿款时,依法应当分配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