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交房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2-28 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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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李先生在石家庄买了一套房,约定交房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到期去领钥匙,开发商却要求交第一年的取暖费3000余元,不交就不给钥匙,如果不领钥匙,从11月2日起按每日50元收取看房费,李先生今年冬天不准备住这个房,天冷了也没法装修,因此不想交取暖费,他向律师咨询,开发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房屋交付(领取钥匙)与供热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供热合同的主体是供热企业与购房人,供热费应由供热企业收取,如果由物业公司代收的话,要先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在入住装修之前,免交物业费。 本案中,房屋交付的第一个取暖期购房者如果同意供热的情况下,双方形成供热合同关系,供热企业才有权收费。开发商将交取暖费作为交钥匙的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造成逾期交房的,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