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小产权房纠纷被判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22 16:59:15


  导读:小产权房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这是一起因买卖“小产权房”而发生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9月27日,南昌市中院公布一起农房买卖纠纷案。,但判决卖主赔偿买主60余万元经济损失。昨日,,。

  出售农房合同判无效

  据了解,引发争议的这栋房子位于西湖区桃花镇群力新村27号,所有人是陈某夫妇,面积达253平方米,是一栋农房。1995年3月,陈某夫妻以该房作抵押,在洪都典当行借款。1999年11月,由于无力归还典当行的借款,在南昌市公证处的公证下,这栋房子的所有权被燕女士竞拍获得,价格为9万元。

  由于是农村住宅,而燕女士又非村民,所以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燕女士购买房屋后进行了简单装修,主要用于自住和出租。

  2007年11月,,请求收回房屋,并表示愿意承担协议中的违约责任。2008年11月,,判决双方合同无效,陈某夫妇返还燕女士购房款及维修费9万元,后者将房屋返还。

  买主追究卖主责任

  2008年底,、陈某夫妇负有主要责任为由,,理由是陈某夫妇对房屋买卖协议单方面终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该合同对当事人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导致合同无效,订立合同的双方均有过错责任”。

  虽然陈某夫妇是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卖房屋,但其应当知道农房不能出卖。此外,陈某夫妇在房屋出售9年后,以买卖房屋违反法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悖诚信原则,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燕女士在购房前未严格验证对方房屋产权,盲目购买亦负有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