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债务所需的必要开支即清偿费用 合同法对清偿费用负担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4 23:29:15


   清偿债务所需的必要开支即清偿费用 合同法对清偿费用负担的规定
  清偿费用,是指清偿债务所需的必要开支。例如物品交付的费用,运送物品的费用,金钱邮汇的费用等,但不包括合同标的本身的价值。通常情况下,清偿费用有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通知费用等。
  对于清偿费用负担,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提存期间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等等。对于清偿费用负担,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且当事人又无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但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导致增加清偿费用的,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例如,债权人受领迟延而致清偿费用增加,债权人请求对物品进行特殊包装而增加的费用,债权人请求将物品运往清偿地以外的地点而增加的费用,因债权转移增加费用,等等,均由债权人负担。
  
【相关依据】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