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罗某某诉李某某拾得遗失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6-19 16:34:15


  核心提示:李某某捡到他人的金饰,没有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却拿回家给其母亲,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1994年4月25日,李某某路过李某商店对面水沟边时捡到一个纸盒子, 当其经过同学李某荣家门口时,将纸盒打开,发现盒内有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便拿给李某荣看。尔后,两人一同回到李某某家,将拾得物交给李某某的母亲李某娥保管;李某娥当即将拾得物拿到门口给邻居展示。当时在场人之一肖招兰提出用她家的厘顶秤称一称,李某娥同意后,称得金项链重5.89钱,金戒指2钱。

  后来, 李某娥又将拾得物拿给邻居李女招看,李女招还试戴过。事隔四、五天,清流县灵地供销社职工马某某见到李某娥时,称其金项链、金戒指丢失,愿付给李某娥 800 元人民币索回金项链,被李某娥拒绝。5月10日,马某某到李某娥家, 表示愿以1000元人民币索回金项链,将金戒指送给李某娥母子,再次被拒绝。

  1994年5月19日,起诉, 。

,马某某于1994年4 月中旬在清流县灵地供销社李家分社清理自己承包的门市部时,不慎将装在扑克盒里的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与杂物一同丢弃。4月26日,李某某在该门市部附近拾到一个扑克盒, 内装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交其母李某娥保管。马某某得知后,多次找李某娥要求返还,并愿给付若干酬金,李某某母子拒绝返还。根据上述事实,:马某某在清理杂物时误将金饰丢失,应负一定责任。李某某捡到他人贵重物品,是属不当得利行为,应当归还。遂判决:李某某捡到马某某金饰,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返还失主马某某。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二审审理后认为:李某某捡到他人的金饰,没有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却拿回家给其母亲,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