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隐瞒身份,买主受骗起诉

发布时间:2019-08-20 01:29:15


  提要:陆小姐为保存证据,曾邀请电视台记者,采访了提供服务的中介公司经办人,该经办人员称王先生是他们一个部门主管。

  办理房屋过户时,业主陆小姐意外发现,买家竟是中介公司部门主管!当场拒绝履约。对方是否在交易前截留了放盘信息,使其失去竞价的机会?陆小姐撤销合同诉请被一审驳回后,广州中院日前作出改判。

  2009年7月8日,陆小姐经中介公司介绍,与王先生签订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旁怡景花园某房屋的合同,该房建筑面积为120.4平方米,约定成交价为60万元,且约定当月25日前支付全部房款。若有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约,并要求按定金的双倍或相当于成交价10%作出赔偿。合同签订当日,王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支付了中介费。

  7月24日,双方依约前往办理过户手续时,陆小姐却当场拒绝继续交易,理由是她意外发现了王先生隐瞒自己是中介代理人的身份。同年9月4日,陆小姐以王先生隐瞒中介身份,采取欺骗的手段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不久后,陆小姐便以66万元价格将上述房屋转让他人。

  陆小姐为保存证据,曾邀请电视台记者,采访了提供服务的中介公司经办人,该经办人员称王先生是他们一个部门主管。,王先生亦承认了自己是本案委托的同一家中介公司在大石经营部的主管身份。

  一审判决败诉

  中介职业并非必须披露信息

  本案的庭审焦点有两个,一个是是否有隐瞒房地产中介职业身份?另一个是如果隐瞒了房地产中介职业身份,是否导致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并认为在双方对合同效力尚存争议的情况下,在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经法律程序解除合同之前,陆小姐单方面将涉讼房屋另行售予他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陆小姐随即上诉。

  二审改判胜诉

  凡能影响交易的信息均应披露

  广州中院认为,陆小姐委托中介公司居间出售房屋,是赖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认为中介公司能提供交易平台,从而实现“多人竞价、价高者得”的利益最大化的委托目的,因此,陆小姐不愿意与中介人员交易符合常理,而陆小姐在签约后、交付定金且直至交易过户时,才以对方是中介主管不继续交易,这也说明她是同意履约,但排除中介人员作为交易对象。

  同时,作为受托方的中介公司以及王先生,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也是中介行业诚信经营的基本行业要求。因此,无论是中介公司还是王先生,在交易过程中都应向陆小姐主动披露其“可能影响交易的特殊主体身份”。陆小姐虽缺乏依据证实王先生故意隐瞒中介身份、编造其他行业身份欺骗她,但王先生也无依据证实中介公司和他已经尽到了如实陈述的义务。此外,即使在互联网上有王先生的身份信息,也不能排除该义务。遂判决撤销上述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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