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7 15:12:15
案由:地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苏州公司是卖方,南通公司是买方,双方签有框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具体交货时间根据买方订单确定。一年之中,双方多次交易,订单由南通公司盖章后交惠亚公司,苏州公司确认后盖章回传真并备货。但有四次,苏州公司在准备交货时接到南通公司指令延期交货的传真。传真无公章,但有南通公司业务员签字。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原告苏州公司委托本所律师诉南通公司拖欠货款,南通公司反诉称苏州公司逾期交货,应承担违约金。
律师取证:
1、去邮电局查传真记录,以确定传真记载的时间是否对应有南通公司的电话号码。但是邮电局只对进行过登记的传真机,保留3个月传真往来记录。
2、电话联系南通公司签发四张延期交货传真件的两名业务员,商请其出庭作证。结果一名业务员顾虑重重,勉强同意出庭作证;另一名一口回绝。
3、因南通公司购买的地板用于其厂房建设,故到当地建设局查找南通公司工程建设备案文件,结果找到了同意出庭的人以南通现场代表的身份在《工程联系单》上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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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原告逾期交货应按约给付相应的违约金,因原告推迟交货系应被告的要求,因而对被告的所辩,。后,诉讼费用。
律师建议:
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如果涉及到合同约定的关键性问题需要用书面形式固定,那么最好不要使用传真件,如果非用不可,传真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且必须是原件,否则一旦引发纠纷,取证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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