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条 ←总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发布时间:2019-08-24 16:15:15


  核心内容: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是关于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原则。为什么要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禁止暴利行为。如果超出价格,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退还多收的价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原则。

  价格是决定价金的重要因素,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定价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主管价格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买卖标的的价格通常按照市场调节价格由买卖当事人商定。禁止暴利行为。国家对买卖标的规定有政府指导价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在指导价的幅度内商定买卖标的价格。国家对买卖标的规定了政府定价的,出卖人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其退还多收的价金。

  合同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调整,则按标的物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出卖人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买受人逾期受领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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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释义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释义】本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二是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

  三是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详细】

  ■ 合同法释义第74条撤销权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撤销权。

  撤销权亦称废罢诉权,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