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龙卡:"惊讶条款"让人晕

发布时间:2019-08-23 10:15:15


晓月收到了龙卡的上月对账单:7月27日至8月27日,她上期应于8月16日前还款1.015万元,7月28日还款8600元,8月24日还款2000元,至8月27日欠款全部还清,但在账单最后却出现了44.12元的利息。“不是每笔欠款有50天免息期吗?况且1.015万元已经按时还了8600元,怎么会出现这么多的利息呢!”

只要信用卡用户在对账单当月没有将所有欠款全部还完,就要以总欠款为本金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晓月如果没有在应还款日前全部还清那1.015万元的欠款,即便是只欠1分钱,银行也会按1.01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

【银行对账单】莫名多出的44.12元利息

北京一家事业单位的晓月(化名)有一张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信用卡)。今年9月初,晓月收到了龙卡的上月对账单:7月27日至8月27日,她上期应于8月16日前还款1.015万元,7月28日还款8600元,8月24日还款2000元,至8月27日欠款全部还清,但在账单最后却出现了44.12元的利息。“不是每笔欠款有50天免息期吗?况且1.015万元已经按时还了8600元,怎么会出现这么多的利息呢!”晓月立刻致电龙卡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询问才得知,龙卡对欠款的免息期最长是50天,最短只有20天。此外,只要信用卡用户在对账单当月没有将所有欠款全部还完,就要以总欠款为本金计算利息。也就是说,晓月如果没有在应还款日前全部还清1.015万元的欠款,即便是只欠1分钱,银行也会按1.015万元的本金计算利息。

【银行说法】实际欠款≠总欠款额-已还款额

晓月的龙卡是在单位统一申请的,她清楚地记得,当初申请办卡时,龙卡业务员说欠款的免息期是50天,绝口没有提20天的事,更没提欠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在龙卡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提醒下,晓月找到了当初办卡的申领协议,里面果然有这样一条规定:“申请人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项的,账单所载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龙卡自记账日起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算复利。”晓月还找到了中国建设银行随卡寄送的龙卡使用手册,其中也有相关说明:“若您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还款,则不享受免息期待遇。我行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计息日期从记账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息本金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

欠款免息期最长是20天还是50天,既然龙卡“申领协议”和“使用说明”都有规定,晓月只能怪自己当初听信宣传,没有仔细阅读龙卡使用手册。但“欠款”、“实际欠款”难道不都是指总欠款额减去已还款额的剩余部分吗?带着疑问,晓月询问了身边的同事和朋友,他们的答案几乎是一致的:当然是剩余部分。9月23日,晓月再次致电龙卡客户服务中心,希望银行将44.12元利息如数归还。但一位自称是当天值班主管的工作人员说,这种计算欠款利息的方法是国内银行业的通行做法,也是有法可依的,根据龙卡使用手册对“实际欠款”上下文的解释,可以判定实际欠款就是指全部欠款,不会引起歧义。

既然普通人与银行方面的理解有出入,为什么银行不把相关条文里的“实际欠款”改为“全部欠款”?信用卡欠款免息期究竟是多长时间、逾期欠款利息到底怎么计算,银行方面对此的规定是否合理,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

【专家观点】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

记者:您使用信用卡吗?申请之初,您对所有使用条款都了解吗?

朱岩:我是在国外留学期间开始使用信用卡的,回国之后,也陆续办理了3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尽管我的专业是研究合同法特别是格式条款法的,但由于时间、经历等各种原因,不可能对每个信用卡的所有格式合同全部详细阅读。从我个人经验来看,很少有人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即使认真阅读条款,专业人士也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才能理解,对于专业知识匮乏的非专业人士来说,要想全部理解则是难上加难。

此外,即使通读、理解了条款并提出不同意见,但所有条款都是格式化的,不存在经过磋商更改的可能,这就是国外针对格式条款提出的意见“ι“K“iι°“1““““iι(要么接受、要么走人)”,这句话非常形象地反映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使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的严重影响。

记者:有人办了信用卡,但后来既没有开通更没有使用过,退卡时却要交纳当年年费。

朱岩:这是我国很多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在口头上介绍产品不实或是虚假介绍。而消费者在接受产品出现争议时,才发现产品说明书中具有大量的“惊讶条款”,如无偿变成有偿、低息变成高息、短期订购变成长期订购等。

现代合同法的重要任务就是针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原因就在于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尤其是企业占据了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充分利用各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事前单方面确定了一切交易条件,而且往往是不公平地侵害相对人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

现代合同法认为,格式条款要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就是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事前必须详尽地向相对人如消费者作出说明,尤其是需要详细介绍不同于消费者可以合理期待的条款;没有详尽说明的,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以,产品介绍时必须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推荐产品。但在实践中,口头无法举证,导致大量的消费者在事后只好“认栽”。因此,消费者需要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对于那些“难得的好事”可以要求企业方面的人员出具书面承诺,或者至少在赠送产品说明书的同时,要求他们在书面中指出相关的“优惠规定”,不能听凭“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