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推广后

发布时间:2019-08-24 02:26:15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办主任郭维圻昨天透露,供热合同推广后,一旦认定企业造成居民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将按天赔偿居民。

  针对本报昨天报道的新供热合同出台将对供热温度等内容予以明确的内容,市市政市容委供热办主任郭维圻在昨天的发布会上透露,新供热法未制定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赔偿和处理标准细则。但是供热合同将依据情况制定赔偿和界定的相关标准。

  郭维圻透露,明年居民签订供热合同后,如果觉得室内温度没有达到明年新规定的最低18℃标准,居民可以请政府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一旦中介机构认定室温不达标的原因是供热企业造成的,居民可持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书,到法律部门起诉。届时供暖企业将按天赔偿居民,赔偿的标准最低是每天的供暖费。

  新京报社论:如何预防"供热合同"不成"霸王条款"

  深秋雨落,初冬渐至,这几日北京的温度骤降,据预报,气温今天将破冰点。在这一场秋雨一场寒时,有条消息带来了供暖季节尚未来临前的暖意。

  10月29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供热办主任郭维圻做客“首都之窗”时表示,为保障供热双方利益,今年北京将出台“供热合同”,明年试行并推广。内容包括供热企业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将给市民赔偿等条款。这大约是第一次在市政项目中引入民事合同的规范,长久以来得不到解决的、市政服务提供方一家独大的局面,有望得到解决。

  这个姿态的意义首先在于,市政服务的提供者自觉把自我定位,从单纯的上游提供者,转换成了服务提供者。一纸合同所表达的进步意义,不可小视。

  但是,再好的服务也需要细节支撑。就目前披露出来的细节看,有些条款的设计体现出合同制定方确实用了一番心思,如“供热企业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将给市民赔偿”,在规定了服务质量的同时,也有对违约的惩罚。但由于市政供热的相关机构并非只有一家,而是分成市、区、街乡三级网络管理,还有各个商业小区的独立供热系统在其中。这样,即便市政的相关部门做了很周密的事前检查,但供热期间如果出现违约现象,如何才能保证有合适的机构做出民事仲裁?

  供热合同如果出台,在目前的管理体系之下,要避免变成“自己裁判自己”的仲裁。如何能绕开“自种自收”的痼疾,是合同应该考量的问题。

  除了这种仲裁的隐忧,市政服务的合同本身如何签订,也值得探究。在现行的合同法架构当中,格式合同与“霸王条款”是明确被否认有效的。但在市政服务的过程中,签订诸如供热合同时,往往又不得不使用格式合同。毕竟,这种牵扯每一个市民利益的合同,如果每一份都单独界定与商讨,不但时间成本上不允许,经济效益也会受到更大损失。因此,这种格式合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

  但是,如果不事前进行相应的交流与探讨,合同的制定就会重回那个“怪圈”:一方面确实是行政机构服务意识的增强,一方面却是一次自上而下的强迫接受条款。这背后的思维比强调供热合同的进步更有意味。这说明,即使在主观上已经要改进时,其背后的思维还可能遵循旧日的轨迹。其实,这些都可以避免。比如,让市民代表参与最初的起草,比如召开广泛意义上的听证会,比如把合同草案公开供市民讨论等。

  此外,如何实现“集中供暖”与“分户供暖”的结合,也需要考量。这不但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能源的节约与高效。在北京,由于种种原因,冬季没有住人的房屋很多,那么,这样房屋需不需要供暖?如果业主提出不供暖,怎么交供暖费?在这方面,有没有技术保证,有没有权利保证?这些问题,非供暖单位一家能解决,而可能涉及多个部门。为此,制定供暖合同需要多部门参与。

  所有的良法美意最终落到实处,都是在细节与运作的过程中,下了足够的细工之后。在很多时候,一些行政机构并非缺乏服务意识与现代思维,而是在细节与程序上关注不够,最终导致很多好的政策流于形式。在这件事上,真正的暖意,应该自更多的细节中流出,就如一根根的供暖管线一样,安全且流转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