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还款条件无效是否影响借贷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10 07:34:15


包某以申办移民澳洲为由向董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人包某到澳洲后1年内还清借款。借款后,包某委托个人贾某协助办理移民澳洲的手续,尚未办妥移民签证。董某见被告包某一直无法成功移民,遂多次向包某讨要借款10万元。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董某一纸诉状将包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该约定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在于:条件具有或然性.存在是否能够实现的问题;期限具有确定性,不存在能否实现的问题。

根据上述区别,“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的约定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原因在于借款人能否到澳洲具有不确定性,这是附条件民事行为的鲜明特征。

其次,被告以申办移民澳洲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上的还款约定“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内还清”属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但是被告未能提供其具备移民澳洲的条件并正在申办移民签证的证据,因此所附的条件系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的规定,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条件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