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的,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0-02-26 18:53:15


民间借贷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第二,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刊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利息的支持仅限于合理利率的利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第三,适当保护复利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第7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说明,法律对公民之间借贷的复利问题是适当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