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的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2-08 02:06:15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xx因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 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金颖,被上诉人上海辰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斐、陈琴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12月28日,辰运公司与王金颖签订一份《委托开发合同》,约定辰运公司委托王金颖开发“辰运决策支持系统”软件。该软件应达到的技术水平为国内领先。辰运公司应向王金颖支付项目投资款人民币3,000元,共分三次支付。辰运公司还提供软件开发所需电脑一台,使用期暂定为60 个工作日,使用期届满后王金颖应在3个工魅漳诠榛钩皆斯?尽M踅鹩庇τ诤贤??е?掌?0个工作日内将软件交付使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改良。如王金颖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辰运公司有权要求王金颖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王金颖逾期不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的,辰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王金颖应支付项目投资额10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金颖收到辰运公司交付的电脑一台,具体配置为: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名称:HH-C-1.7G、产品串号: NO311031250、17寸纯平、赛扬1.7G、128DDR、1.44软盘、30G硬盘、52XCD-ROM、5B06机箱、KJ键盘、HH鼠标。 2003年12月29日、2004年1月、2月辰运公司共分四次交付王金颖人民币4,500元。王金颖确认收到人民币4,500元,但认为其中1,000 元为开发“辰运决策支持系统”软件的费用,其余1,500元为支付王金颖的通讯费和交通费,2,000元为王金颖提供咨询及安装其他软件的费用。2004 年2月9日,王金颖将其开发的“辰运决策支持系统”软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辰运公司,但辰运公司认为该电子邮件所载的软件未达到其基本要求,不具备运算、数据的输入和输出等基本功能,无法使用。同年2月24日,辰运公司将样本数据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王金颖。

  2004年2月29日,辰运公司发给王金颖一份《合同催问函》,要求王金颖在3月3日前将“辰运决策支持系统”软件交由辰运公司进行评估,或全额退款及归还借用的电脑。

  另查明:辰运公司曾在其公司网站主页上宣传即将推出“辰运决策支持系统”2.0版,该系统是为企业提供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解决方案,包括企业决策资源分析平台、市场模块、财务模块、生产模块、事务管理模块共五大模块。

  审理中,,辰运公司、王金颖均确认该软件未开发完成,不具备运算和数据输入、输出等基本功能。

:辰运公司与王金颖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的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故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辰运公司与王金颖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辰运公司已分三次支付王金颖软件开发费人民币3,000元,并提供电脑一台,故辰运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辰运公司提供的三张付款凭单上记载的付款用途均为软件开发费,王金颖在受款人签收处亲笔签名,且王金颖未提供其余2,000元系辰运公司支付其他用途的证据,故王金颖关于其仅收到1,000元软件开发费、其余2,000元是辰运公司支付的技术咨询费和安装其他软件的费用的辩称意见,无事实依据。辰运公司与王金颖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中对于“辰运决策支持系统”软件应达到的验收标准未作明确约定,仅在合同第二条约定研究开发成果应达到的技术水平为国内领先,及合同第十条约定该产品能申请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对于软件开发合同,当事人对验收标准约定不明,也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的,应按照本行业常用或者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履行。王金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未制定具体的开发计划,也未根据合同约定的开发计划和进度开发完成具有基本使用功能的软件。现王金颖提供给辰运公司的软件仅仅是一个基本框架,不具备运算和数据输入、输出等基本功能,使辰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由于王金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供符合基本使用功能的软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王金颖逾期不交付研究开发成果,辰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王金颖应支付数额为投资总额100%的违约金。鉴于辰运公司曾向王金颖发出合同催问函,要求王金颖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软件进行评估,但王金颖在辰运公司催告后仍未向辰运公司交付符合基本使用功能的软件。故对于辰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要求王金颖支付3,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至于辰运公司要求王金颖退还合同以外的1,500元,因该费用并非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对于辰运公司要求王金颖归还辰运公司电脑的诉讼请求,。据此,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辰运公司与王金颖于2003年12月28日签订《辰运决策支持系统委托开发合同》终止履行;二、王金颖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辰运公司人民币3,000元;三、王金颖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辰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四、王金颖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向辰运公司借用的电脑一台;五、辰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元,由辰运公司负担人民币62元,王金颖负担人民币2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