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方法

发布时间:2019-08-14 02:20:15


,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执行中迟延履行行为。它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执行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本文仅就对迟延履行的金钱惩罚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的界定

  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利用经济手段对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人而采取的一种惩戒性制裁措施。,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重要权利。首先“金钱之惩罚”适用的对象是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当事人,即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主体,、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中确定的负有给付义务而不按时履行的当事人。它不适用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外的案件当事人,如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人、协助执行的协助义务人等;其次,本文所说的“金钱之惩罚”是基于迟延履行行为而采取的,即它仅仅是对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而采取的惩戒措施。如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而追究的刑事责任、对拒不协助执行义务人而采取的处罚决定等,均不适用于本“惩罚”的规定。再者,本文所及的“迟延履行”仅指执行过程中的迟延履行行为,,被执行主体不按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迟延履行行为。金钱惩罚不适用于其他情形的迟延履行行为,如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给付迟延、受领迟延等迟延履行行为,政府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而发生的迟延履行行为等均不适用于本文所讲的“金钱惩罚”。

  二、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的意义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这为迟延履行行为的金钱惩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然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的“金钱惩罚”却很少得到应用,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被忽视、被放弃,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许多义务人都想通过采取拖、磨的方式来逃避执行,,而且还有悖立法本意,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致使“执行难”的局面更加严重,而“金钱之惩罚”的应用不失为克服迟延履行行为的一有效措施,它的存在和应用首先具有弥补申请人损失的合法性,,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利所造成的损失,这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其次它还具有制裁违法的惩罚性,,足以起到惩戒违法、震慑犯罪、促使义务人及早履行义务的目的;同时它还从另一方面起到了培植社会诚信观念、维护法律权威、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促进法制建设发展的作用。

  三、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的性质

  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首先,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是一种特定的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戒手段。它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上,而且体现在它直接由执行机构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同时还体现在“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其本身就是对迟延履行行为的一种制裁和惩罚,并通过该方式达到惩戒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目的。

  其次,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它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且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有权利收取其金额,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同时该金钱惩罚仍需要通过执行措施来强制给付,该金钱的支付仅仅是对权利人迟延实现债权的一种补偿,并不能排除义务人对原来债务的履行。

  四、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的适用

  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无论是制止性责任(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补偿性责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还是惩罚性责任(如违约金、赔偿金等),都适用该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只要有迟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就得依法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责任,具体说就是只要有迟延履行金钱给付内容的,就要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就要视情况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金。这里没有除外的规定,只要有给付金钱和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定义务,均应适用金钱惩罚规则。它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