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维护

发布时间:2020-05-15 02:33:15


  一、案情简介

  W建筑公司与向N公司有经常的业务往来,到2004年8月,W公司累计欠N公司材料款134万元。该款经N公司多次催讨,W公司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经N公司调查,发现W公司的确没有钱,即没有不动产和也没价值较高的其他财产。考虑到W公司的履行能力和判决后的执行问题,我在接受N公司的委托后,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初,N公司发现A房地产公司欠N公司158万元工程款,该工程款在2005年10月已过履行期限。但据调查,W公司为了从A公司再次承接工程,准备免除A公司的该笔债务

  二、案情分析

  得知该情况后,我立即与N公司负责人商谈起诉事宜,合同法》第73条的的规定向A公司行使代位权。但由于N公司负责人对法律认识的误差,认为行使代位权风险太大,所以不同意直接起诉A公司,而是想直接起诉W公司。我考虑到如果起诉A公司,在此期间有可能发生两种情况:第一是A公司有可能向W公司支付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作(诉前)财产保全,否则W公司拿到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就会将该款转移,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第二是W公司直接与A公司达成免除债务的协议,从而损害N公司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N公司需要行使撤销权,更加复杂且耽误时间。因为A公司的经济实力较强,且N公司目前的经注状况也不好,如果直接以A公司为被告行使代位权的话,就不需要作诉前或者诉讼财产保全,且在这一过程中,W公司也无法免除A公司的债务。于是我就写了一份有关本案诉讼方案的法律分析让N公司的负责人决定选择那种方式。三天后,N公司负责人将对我的一般授权改为特别授权,让我自主决定如何进行本案的诉讼。

  三、案件审理情况

  在N公司起诉A公司半个月后,A公司打电话给我,要求与我见面协商向N公司付款事宜。经过与A公司和W公司协商后,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A公司如期向N公司支付了全部材料款,N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A公司的诉讼。该案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充分维护了N公司的权益。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