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五一”起实施规定 落实《劳动合同法》

发布时间:2019-08-04 22:23:15


  核心内容:小编获悉,天津市出台《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超一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据悉,本规定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日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计算二倍工资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上述应得工资在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时,应当扣除加班工资的数额。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安排劳动者休探亲假。,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或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对职工探亲待遇进行约定,保障劳动者享有探亲假待遇的权利。

  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2018年4月30日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