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未签协议 退房被“讹钱”

发布时间:2019-08-07 19:51:15


  核心内容:新工作确定下来后,小刘便赶紧解决住宿问题。找到合适房租后,小刘跟房东就房租、水电费等达成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后退房时候,房东索要额外费用。法律规定租赁房屋要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当初租房的时候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每个月房租300元,水电都包括在内,可谁知退房的时候,房东以每月电费50元向我索要200元的额外费用,无奈之下只能乖乖地给出这部分费用,虽然200元不算多,就当是花钱买教训吧。”近日,家住承德市西站附近的小刘向记者苦诉了自己被“讹钱”的遭遇。

  事情还要从2013年6月份说起,当时小刘刚到市里找到了一份工作,住宿问题成了他最棘手的事情,因在西站附近买了新房,索性在新房附近租了一间民房,也好为自己装修提供便利,当初跟房东口头协议每个月300元,水电都包括在内。

  “可就在退房的时候,房东无中生有地向我索要这几个月产生的电费,我每天下班顶多开灯两个小时,平时白天都在单位,这未免也太不合理了吧。”因当初租房的时候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小刘只好当了一次“冤大头”。

  然而在城市的“租房族”中,好多人图省事或照顾熟人情面,都省去了租房协议这个过程,殊不知,如若产生纠纷就会悔不当初。

  除此之外,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虽然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被视为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是不是存在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从而就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