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没签字 儿子代签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0-01-26 12:53:15


  核心提示:邹某让出一块地给儿子建房,后来因为当地某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拆迁公司拟订两份内容一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邹某不同意签订,而邹某儿子代替邹某签字。而邹某儿子签订合同的是否有效,邹某儿子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一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父亲没签字,儿子代父亲签字同意,构成表见代理吗?近日,,,一起拆迁补偿合同效力纠纷案以调解结案,原告邹某获得6.5万元拆迁补偿。

  邹某是江西省崇仁县人,在当地拥有一块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权。1986年10月,邹某将这块住宅用地的一部分,划给儿子小邹用于建房。1990年9月,邹某为这块建设住宅用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小邹的房子建成后,他将其中部分房屋出售给了吴某。2010年5月,因当地城东新区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邹某持证的土地及小邹、吴某的房屋,负责拆迁的县城投公司拟订了两份内容一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可邹某不同意签字。在和邹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县城投公司与小邹、吴某两人签订了补偿合同,并由小邹代邹某签了字。县城投公司向小邹支付了补偿款后,小邹向县城投公司出具了一份领条,承诺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交县城投公司,因未交有关资料出现的一切情况,由他个人承担责任。

  邹某认为县城投公司没有补偿属于自己的空地费用,。2013年7月,,县城投公司对已建主房、附房、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有证空地均给予了补偿为由,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邹某不服,,,。

,县城投公司分别与邹某及小邹、吴某拟订过两份内容完全一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由于前一份合同与邹某没有就安置补偿相关问题达成一致,邹某没有签字,才改为与小邹签订合同。县城投公司在已经知道该房屋及空地分别属于3个不同的户主,也明知邹某没有授权小邹代签合同的情况下,为了回避邹某提出的补偿请求,单独与小邹签订合同,是明知小邹没有代理权而故意为之的行为,不具有善意目的,存在明显过错。而且,邹某事后也没有追认小邹的签字效力。所以,县城投公司与小邹所签订的合同,越权处置了属于邹某的空地,侵害了邹某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构成表见代理来对抗邹某。

,。,县城投公司对邹某作出上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