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维修费用,维修店有权留置货车

发布时间:2019-08-28 21:05:15


  核心内容:被告林某将货车交由原告维修店进行维修,并以记账的方式结算维修费用。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收下仍然结清维修费用,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将被告的货车留置于店内,。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告恶意拖欠维修费用,维修店老板是否有权留置货车?以下是该案件的详息内容,欢迎阅读。

  拖欠12万余元货车修理费,打了欠条后还是不给,无奈之下,轮胎维修店的老板张某将该维修车辆留置在店内。近日,,判决该货车的事实车主被告林某向原告张某支付修理费122340元,原告张某有权就留置货车在拍卖、变卖中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2年起,林某先后到当地一家轮胎维修店更换货车轮胎,并以流水记账的方式结算维修费用。2014年1月12日,林某与维修店老板张某结算,拖欠的轮胎修理费用共计122340元,并向张某出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欠条。其后,张某多次催收,林某仍未支付该笔修理费用。无奈之下,张某将该货车留置于店内,并于2014年3月17日,将货车的事实车主林某、登记车主张某及挂靠车主彭州某运业公司起诉,要求林某立即支付修理费122340元,留置权,有权就该货车在拍卖、变卖中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月28日,。原告向法庭出具了维修店的营业执照和被告林某的修理费清单,证明其具有维修车辆的资格,且对林某的货车轮胎及其附属设备进行了安装、修补、急救的事实。

  被告林某辩称,原告张某只是将轮胎卖给自己,修理费用是另外支付给单独的修理方,所以自己与原告之间仅存在轮胎买卖关系,而非维修关系,所以原告无权留置车辆。由于货车被扣留在原告处无法运营,所以自己现在也无力支付所欠费用。

,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林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被告林某至今尚欠原告修理费122340元未给付,故应承担支付欠款的法律责任,原告有权对修理的货车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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