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25 02:05:15


  今年4月13日,《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于7月1日施行。解读该《条例》的亮点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小区内房屋空置也需缴费;二是发生物业纠纷,由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三是不依法缴纳物业费将被依法处理;四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性行为;五是车库、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六是专项维修资金有紧急使用程序。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一一介绍。

  房屋空置也需缴费

  目前西宁、海东两市房屋空置率较高,物业空置现象大量存在。针对这种特殊的情况,《条例》规定,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

  在集中供暖管理区域内,对要求停止供热的业主,如何收取采暖费,也是很多业主所关心的问题。《条例》规定为,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交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矛盾纠纷

  针对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业主服务企业及有关专业经营单位之间的种种纠纷,《条例》规定了利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以解决。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组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主要协调解决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中出现的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不依法缴纳费用将被依法处理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以保证物业管理活动的健康发展,但是存在个别业主不交纳或者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损害了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危害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条例》对此情况作出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十四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性行为

  为了保障业主的共同权利,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正常秩序,《条例》规定了十四项禁止性行为,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随意堆放、倾倒、抛掷垃圾、杂物和露天焚烧;制造超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停放车辆;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