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不正当竞争案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14 13:45:15


  核心内容: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民事权利?经营者之间是否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从事相同行业,才可以认定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答案都是否定的。最高法院的第七批指导案例就提供了这样一个类型的案子。以下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基本案情

  原告兰某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诉乙公司、丙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了“A图”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A”的情形,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乙公司擅自使用甲公司在先的企业名称,构成对甲公司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小拇 指”字号进行经营、乙公司及丙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30000元及合理开支2437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乙公司、丙公司认为甲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故其权利不应得到保护。另外,甲公司并不从事汽车维修行业,双方不构成商业竞争关系,且不能证明其为知名企业,其主张企业名称权缺乏法律依据,

  二、判决结果

  某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终局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573881号和第6573882 号“A”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乙公司立即在其网站、宣传材料、优惠体验券及其经营场所(含分支机构)停止使用“ A 图”标识,并停止单独使用“A”字样;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573881号和第6573882号“A”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天津市华商汽车 进口配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使用“A图 ”标识;

  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乙公司、丙公司连带赔偿兰某某、;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A”字号;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 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六、驳回兰某某、甲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乙公司、丙公司的上诉请求。

  三、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一)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行为不影响其民事权益的保护

  首先,对于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违反有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主张对方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一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对于甲公司是否存在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及特许经营业务的行为,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甲公司存在 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从事机动车维修或特许经营业务的行为。

  其次,即使有关行为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也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必然影响有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亦不能以此作为被诉侵权者对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本案中,即使甲公司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这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该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权利,也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

  (二)关于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或具体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行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从直接损害对象看,受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利益。

  因此,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被诉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乙公司与丙公司均从事汽车维修行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甲公司是汽车维修市场的相关经营者,其与乙公司及丙公司之间存在间接竞争关系。

  综上,虽然本案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非法经营行为,即使甲公司有这样的行为,也不能因此而阻却其维护乙、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再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要求经营者之间必须存在直接或具体的竞争关系,这就是说,即使是间接竞争关系也有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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