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革

发布时间:2019-08-30 08:27:15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作为企业改革的突破口,自此之后,股份合作制成为许多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改制方式的首选,并得到了快速发展,仅盐都区就有260户企业采用这一形式完成了改制。在改革之初,不少企业通过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得到明晰,资本得到补充,企业和政府的政企不分的状况得到完善,职工对企业的关注度增强,推动了企业的快速发展。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股份合作制这一形式存在的弊端越来越制约着企业的发展,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实施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势在必行。

  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性

  一、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股份合作制企业强调全员持股相对平衡,由企业的大部分职工持有股份,以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为主的方式,实行职工的民主管理,在改革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建大部分采取的是“出售改制”的方式,多数采取这种改制形式的企业没有设置国有股或集体股。国有或集体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其本意是要改变和克服企业产权主体缺位和产权模糊、职工对企业资产和经营漠不关心的状态,通过让职工人人持股、人人成为企业资产所有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

  然而,由于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造成了企业在实践中产生了全员持股与法人治理机构之间、、责任与其拥有权利不对称等一系列无法解决的矛盾,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所以有相当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又进行了所谓“二次改制”,调整股权结构,进行股权流转,实行经营管理层持大股,虽然解决了一些矛盾,但是降低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并且违背了股份合作制所要求的原则,使得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体制,即组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仅2002年至2004年间,盐都区就有42户企业主动改制为有限公司或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二、实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的需要。股份合作制形式自90年代初出现以后,除了在党和国家的一些政策文件中提出支持发展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发布过《关于城市发展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作了原则性规定,《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这一类型未从法律上予以确认,,作为当时工商部门登记管理的依据,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该办法又依法废止,至今,尚未制定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来规范,使得这一经济类型缺少法律支撑。

  由于法律规范的缺位,使得工商部门对此类企业的登记管理仅仅只能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执行,但明显依据不足,风险很大,如原先登记中出资人未作为登记事项,而现实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入退股自由的规定,使得企业股权流转情况较为普遍,工商部门是否登记,如何登记,标准如何把握,无所适从,往往回避此类问题,使得企业中股东情况与实际不一致,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影响,即使有些地方创新登记,但由于审查标准难以掌握,也带来了潜在的行政风险。

  三、规范企业行为,促进健康发展的需要。股份合作制企业最早出现在80年代,由于在当时的特定社会经济形势下,股份合作制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但随着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登记中弄虚作假,有的代签字,有的为满足8人以上股东人条件,虚构股东,有挂名股东,有虚假出资;二是在登记后随意入退股,抽逃出资,三是企业资产、个人资产不分,侵犯股东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企业股东权益纠纷增多,同时,由于股份合作制这一形式在企业对外经营上难以取得社会认同,业务上难以拓展,企业融资也困难重重,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

  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途径

  多年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已为实施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时机已日趋成熟。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转型提供了法律支撑;二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求为企业的转型提供了动力;三是各级登记机关自身积累了转型登记所需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操作能力。

  一、实施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是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内部管理机构、分配方式同公司相近,有关章程也是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公司制改造是最方便最快的,因此,对股东人数未变化不超过50人的,经营状况良好,有发展前途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大力引导实施公司制改造。

  二、转型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股东人数超过50人以上或是虽不超过50人,但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效益低的企业,可引导转型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这样,可降低企业改革的成本。

  三、破产重组。少数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职工多、负债大,资不抵债的,不宜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采取破产重组的方式,获得新生。对一些长期停歇业的应组织清算办理注销。

  当然,股份合制企业的情况很复杂,在实践中,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硬性做法,要区别情况,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产权明晰的,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要宣传引导企业主动深化改革,自主选择改革的时间与形式,对产权不明、资产不清,弄虚作假的要强制规范,限期登记。

  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推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

  由于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股份合作制企业不仅要做内部许多工作,还要做好工商登记注册,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因此作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工商部门要在做好登记注册服务的同时,努力为企业提供各项政策便利。

  一、企业名称上允许尽量延用原有名称。允许改制为有限公司的企业在原有名称后直接加有限公司字样,对改制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直接沿用原名称。

  二、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只要企业原有证件、文件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需要重新审批的,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

  三、对原来是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再进行改制的不再要求提交金融债权保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