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汪洋委托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9-16 15:55:15


  「基本案情」:

。,文海将自己经营的售油设备,,租期1年,年租金150 00元,合同期满时交清租金。同时约定,文海将尚存的价值为70 373.6元的润滑油22.3吨,。,5万元油款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合同期满时返还,余款20 373.6元待存油售出后立即返还给文海,如单方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2000元。合同订立后双方即开始履行,。,.32吨,文海将油售出后得款22 963.2元,, 774.4元,作为自己的流动资金使用。合同期满时, 000元并应返还作为流动资金使用的油款47 774.4元,两项合计为62 774.4元。但经文海多次索要,。为此,文海于2002年3月,。文海为王朝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的委托事项为:。当时文海与王朝未曾协商委托报酬问题。同年4月10日,,,未按约定把油款交还其作为流动资金使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文海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王朝在未向文海汇报请示的情况下即擅自承认文海违约并表示同意放弃17 774.4元的油款,。,载明:, 000元,此事了结,如以后发生纠纷,由王朝负责”。 000元交给了王朝。 000元交给文海,而是对文海讲自己有事急等用钱,将所结款项中的40 000元作为向文海的借款,剩余的5000元作为文海付给的委托报酬。此时王朝才告诉文海,用放弃油款17 774.。当时文海表示同意王朝借款及付给报酬的意见,但不同意王朝擅自放弃油款17 774.4元。,,王朝已按约定将油款及租金结清,如有问题应由王朝负责。于是文海又要求王朝对其放弃的油款负责,王朝称既然委托我办理结帐,我就有权作出相关决定,拒绝对放弃的油款承担责任。2003年1月3日原告文海以王朝、,要求王朝、 774.4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两项合计19774.4元(关于王朝向文海借款40 000元,已另案处理。)

  「审理结果」 :

  经审理,:被告王朝于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赔偿原告文海经济损失一万元;逾期付款被告王朝另行加赔原告文海经济损失九千七百七十四元四角。

  「评析」 :

  本案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属于有名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有如下特征(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的事务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亦可以是法律行为。(2)委托合同以双方的信任关系为基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是对受托人能力和忠诚的信任为前提和基础。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受托人都要亲自处理委托事务。(3)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按约定支付给受托人报酬,但无偿委托合同除外。(6)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及时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

  此案在审理中,存在着以下五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

  理由:,因此在文海与王朝之间就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王朝亦认为文海确有违约行为,,,其行为并无不当,,对文海具有约束力,王朝放弃部分油款的行为后果,应由文海承担,文海要求王朝、,。

  第二种意见:、 774.4元。

  理由:文海与王朝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并未授权王朝放弃部分油款。,以文海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为由放弃部分油款,损害了文海的合法利益。,属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据此,、 774.4元。

  第三种意见:原告文海损失的油款17 774.4元,应由原告文海与被告王朝平均分担。.2元;驳回原告文海的其它诉讼请求。

  理由:,由此在文海与王朝之间产生了委托合同关系。但文海给王朝出具的委托书上只写明了委托事项并未载明委托权限,属授权不明。王朝在文海授权不明的情况下,自作主张,以放弃文海17 774.。这种作法虽然对文海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对于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委托人文海和受托人王朝均有责任。故应根据《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文海与被告王朝平均分担。.2元;驳回原告文海的其它诉讼请求。

  第四种意见: 774.4元,驳回原告文海要求被告王朝给付油款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