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1-01-25 04:44:15


  问:法条上说普通合伙企业里可以存在有限合伙人 这个是什么意思?

  难道一个普通合伙企业里的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并不享有经营管理权,资产收益权没有普通合伙人大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

  和“普通合伙”相比,有限合伙有以下五点特点:

  1、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或其它财产出资,而普通合伙人则不受上述限制,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且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还可以将其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虽然新法也规定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上述行为之于普通合伙人却是绝对禁止的。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取得在该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并不发生当然退伙。但普通合伙人若出现上述情况则当然退伙。若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则应当解散,若仅剩普通合伙人则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