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发布时间:2019-08-14 13:28:15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企业中还有一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才能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因在执业过程中部分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债务,由该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的合伙人对此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