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11 20:17:15


  合同在我们生活中经常要用到,合同中一般都会有一些免责条款。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关于劳动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是怎样的?怎样合同免责条款才会有效?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二、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别免除责任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不同。后者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其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是条款制作人事先拟定的。只有在责任发生前由当事人一方拟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是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的,它属于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与达成免责条款有本质的区别。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从理论上讲,区分限责条款与免责条款有一定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各国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并且对限责条款的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对这两种条款未作严格区别,一概统称为"免责条款"。

  4、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条款,不允许以默示方式规定,也不得以推定的方式确认其存在。以格式合同方式订入的免责条款,不仅涉及当事人的责任状态,而且其订入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具体谈判协商而成立,基于民事领域的公平和正义的基本原则,法律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更严格的要求。

  三、怎样合同免责条款才会有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综上所述,关于劳动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显失公平的无效;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