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支付承包金是否构成违约

发布时间:2020-02-10 16:18:15


  核心内容:迟延支付承包金是否构成违约。案件中被告虽有逾期履行交付承包金的违约行,但没有出现根本性违约,而原告正常性收取承包金,解除合同

  [案情]

  2004年7月10日,原告梁某与被告何某协商签订《合同书》,其中约定:原告将“新情缘休闲吧”及其相应的设备财产转交给被告经营管理,时间自当日起算一年;被告每月付给原告承包金4000元,于每月的7日至10日交清本月的承包金;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随时收回本店等内容。随后,被告投入资金对“新情缘休闲吧”进行装修和营业。8月6日,被告应原告的要求,支付一个月承包金4000元,通过黄某转交给原告;9月13日,被告存入原告活期存折4000元,支付第二个月的承包金;10月13日,被告通过他人直接将承包金4000元交给原告;同年11月,原告通过他人到休闲吧口头提出要收回经营,被告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承包金,12月20日,被告存入原告活期存折(同一账号)8000元,同时支付了两个月的承包金。2004年12月28日,,请求解除《合同书》,“新情缘休闲吧”收归原告经营。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多次逾期交付承包金,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如有违约,原告随时收回本店。现在被告的违约事实已经发生,原告有权与被告解除合同。

  [审判]

,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虽有逾期履行交付承包金的违约行为,但没有出现根本性的违约,没有影响原告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实现承包金收益的主要目的,也没有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较大的损害。而原告在诉讼期间照常收取了承包金,应视为原告默认并同意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权和恢复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