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两次碰撞下肇事车辆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28 13:49:15


无意思联络的两次碰撞下肇事车辆的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两次碰撞时,应视具体情形确定两次碰撞的责任承担。在两次碰撞系各自独立又互为中介的情形下,应由肇事车辆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相关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赔付义务。

案情

2009年1月20日19时45分许,朱卫春夜间饮酒后驾驶苏E9Q911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4国道846公里路段,该车前部与相对方向陶正明驾驶的苏BK6274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朱卫春受伤,二车损坏。嗣后,张华驾驶苏EH7728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路段,该车碾压倒地的朱卫春人体,造成朱卫春受伤。经交警认定,朱卫春承担主要责任,陶正明承担次要责任;在朱卫春与张华的交通事故中,张华承担同等责任。

陶正明驾驶的苏BK6274中型普通货车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华锋公司,陶正明与华锋公司系车辆挂靠关系,该车在人保锡山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张华驾驶的苏EH7728轿车行驶证载明车主为张毅,张华、张毅在庭审中自认承担连带责任,该车在太保张家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朱卫春受伤后入院治疗,共计发生医药费34437.87元,并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朱卫春起诉要求被告陶正明、华锋公司、张华、张毅及两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遭受的损失110935.87元。

审判

:本起事故中,原告朱卫春先与被告陶正明驾驶的苏BK6274中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使倒地受伤,后被行经该路段的被告张华驾驶的苏EH7728轿车碾压,两次事故先后发生,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错,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联系和间接结合,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属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在无法区分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责任份额的情况下,推定两起事故对致使原告受伤平均承担责任。即在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原告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陶正明承担15%的责任,被告张华承担25%的责任。被告陶正明与华锋公司存在车辆挂靠关系,双方间就华锋公司对事故赔偿免责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华锋公司应与陶正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