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多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19-08-04 03:29:15


驾车撞多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2005年4月11日14时50分许,曾某驾驶悬挂桂E-E0008号牌丰田小汽车到北海市云南路独树根路口,帮其朋友满某某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几分钟后,曾某驾车欲赶回位于外沙岛的北海海关缉私分局上班。15时02分许,曾某驾车沿海角路由西向东以92公里以上的时速超速行驶(该路段最高限速每小时40公里),至四川大酒店路段,在海角路南侧机动车道内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骑两轮电动自行车的韩秀凤。撞击后,曾某驾车继续超速前行,连续撞击骑两轮自行车的胡应忠、驾驶两轮摩托车的陈达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陈益逢、骑自行车的万文雄、行人何文海和黄进贵。曾驾车撞上由中山西路对向驶来的桂E-01783号公共汽车后,偏离原行驶方向,再与黄耀才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碰撞后停止在中山西路路口。在连续撞击过程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勤春、骑自行车的罗学钿被撞击抛出的车辆碰撞,造成韩秀凤、陈达炎、万文雄、何文海当场死亡,胡应忠、陈益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进贵、黄耀才轻伤,黄勤春、罗学铀轻微伤。在连续撞击过程中,曾某没有采取任何制动和其他避险措施,所驾车辆碰撞停止后,曾某离开驾驶室到车外,数分钟后被闻讯赶到的巡警控制。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自2001年始患有癫痫病,在其后的驾驶证年审时,均隐瞒其疾病,得以通过体检和年审。

:被告人曾某患有癫痫病,明知驾驶机动车辆可能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毁损,仍驾驶小汽车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曾某辫称其是在癫痫病发作的情况下车辆失控,其辩护人提出曾某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侵害的是特定的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曾某自2001年始患有癫痫病,至案发时尚未治愈。癫痫病属于间歇性精神病,发病时不省人事,对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控制能力。被告人曾某明知其身患癫痈病,驾驶机动车辆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会给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且一旦危害后果发生其将无法控制,但仍不计后果,驾驶小汽车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放任的心态,与交通肇事行为人对交通事故后果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并不相符;曾某供述其第一次碰撞时意识是清醒的,司法鉴定结论亦予以佐证第一次碰撞时曾某的癫痈病没有发作;虽然第一次碰撞后曾某的癫痫病是否发作无法得到确认,但不影响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故对曾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辫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严重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判处原北海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曾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赔偿3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民事损失共计109.8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