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原则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9-08-13 16:14:15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看,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还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之一的机动车致人损害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然而,在无过错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有一个限制。无过错原则的设立,是由于经济高度发展带来的许多无法预防的高度危险的结果,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实现社会公平。如果在无过错领域对过失相抵不加限制,则与过错责任几无区别。对过失相抵的限制分为二方面,一是对于受害人的过失,应理解为重大过失,一般性的过失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二是对于侵害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在侵害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亦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是否能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亦不能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加害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损害结果已是加害人追求的必然结果,纵使受害人因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在加害人的故意情况下,受害人即使谨慎从事,亦已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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