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范

发布时间:2019-08-10 21:59:15


  核心内容:股东会的召开关系到每一位股东的切身利益,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机制需要的规范文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保障公司股东会合法、顺利召开,避免因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以及表决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召集人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

  二、召集期间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按照《公司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通知

  1、会议通知内容

  会议通知内容要明确,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审议事项等。

  股东会议通知书应由董事长签发。

  2、会议通知方式

  召集会议的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到全体股东,采取如下通知方式进行通知:

  (1)面签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采取面签的方式将股东会召集通知书及相关议案送达给股东。采用面签的方式送达,要求股东当面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不可代签、代收。

  (2)邮寄送达

  在不方便采取面签的方式送达时,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将股东会召集通知书以及相关议案送达给股东。邮寄一般要通过EMS的方式寄出,收件人地址要填写股东名册上股东留下的通讯地址,股东没有留下通讯地址的可填写股东身份证上面的地址。在邮寄单上要写明邮寄文件的内容,包括股东会召集通知书、送达回执以及相关议案。并要求股东在收到通知书后将送达回执签字后回邮给公司,同时注意保留邮寄单。

  (3)公证送达

  当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时,在个别股东拒不签收股东会召集通知书送达回执的情况下,为保证股东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应当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股东,避免因召集程序有瑕疵导致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