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和发展历史

发布时间:2019-08-15 07:00:15


  核心内容:公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实现股东知情权的有力途径。股东行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等权利时都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下面由的小编为您介绍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发展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也是实现股东知情权的有力途径。股东行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等权利时都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分离的,所以股东也相对远离于公司的事务,再加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排除存在隐瞒和虚假的可能,。但首先是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保护自己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另外,为了保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股东有权知晓他们的代理人是怎样履行其义务的,从而防止那些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二、股东查阅权的发展历史

  在17世纪以前,公司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其负责保护股东利益。随着现代公司在工业革命期间的发展,英国判例法开始承认公司的财产利益是通过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来保护。到了17世纪早期,。而现在,判例法便规定了商业公司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查阅和检查公司的账簿和记录。18世纪,公司的股东数量开始增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也开始繁琐起来,相应的,股东也越来越想知道有关公司的事务情况,但是面对大数量的股东人员,公司不可能让每个股东轻松地获取公司内部信息。因此,在制定法上的公司法产生了相对应的解决办法。在18世纪早期,公司法提供了两个解决方法,一个是宣告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账簿和记录,另外一方面要求公司向股东定期报告。多年来,制定法的解释一直在限制股东行使查阅权,但在19世纪的早期,有许多州的立法对于一些出于不正当目的行使查阅权的股东却也大力支持。美国的特拉华州的公司法是一部典型的法律,,无论是敌意兼并案件还是股东查阅权纠纷案件,。1899年3月10日,特拉华州立法通过《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的第17节,该法在规范股东查阅公司股东分户账簿或者说股东名册方面作了规定,包含股东姓名或名称、地址、持股数量的股东分户账簿的原始本或者复制本应当始终在该州的主营业地或主要办事处于通常营业时间向股东开放查阅。在1967年该法第220节作了修正,根据修正法典,首先提出要求查阅的股东必须是公司的登记股东,查阅要求必须宣誓并提交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地且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必须出于正当目的。这个修正是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普通法上权利的法典化,其赋予董事查阅公司股东名册、账簿和记录,简易程序来行使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