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21-03-09 03:21:15


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变卖和其它方式后方可确定转让价格等同等条件,其他股东此时方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此时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可能损害经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得到股权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应当告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的状况,由欲买受股权的人自行决定是否仍进行竞买或购买。即使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参与竞买或购买强制执行股权,也不能对抗公司法赋予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同时,,在拍卖落槌后,其他股东即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便及时确定股权受让人,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其他股东在执行程序中竞买或购买股权,不应视为行使或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在一名或者多名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仍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可根据公司法关于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由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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