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加强CIP工作,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的函

发布时间:2019-08-08 03:21:15


全国各出版单位:
图书出版管理司转发了由信息中心起草的《贯彻落实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在版编目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知》和《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提高CIP数据质量,促进出版业信息化建设,加强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通知》以及《实施意见》下发以来,各出版单位贯彻执行的情况总体来说是好的。信息中心进一步缩短数据制作周期,并继续履行“特事特办”的服务承诺;全国各出版单位对CIP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增强,管理力度不断加大,不报、漏报CIP数据的现象明显减少;自制、仿制CIP数据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CIP数据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随着CIP工作社会影响的日益扩大,CIP数据独有的“权威性”、“预测性”等优势直接导致CIP数据在社会上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为更好地发挥 CIP数据的作用,今年以来,、部分大型书店销售图书、图书馆采购图书、职称评定机构验证著作真伪、出版单位进行选题参考以及享受“先征后返”退税政策等等多个领域或工作环节提供CIP数据服务,目前这些部门和单位都在参考使用或直接使用CIP数据。这一方面表明了社会各界对CIP工作的肯定与认同,另一方面也对CIP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目前CIP数据的“准确性”离社会各界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部分出版单位CIP数据申报项目内容与图书出版的实际内容有出入,导致数据使用单位要经过反复核对才能加以确认。这种情况如不及时加以解决,今后将会直接影响到出版社权益的保护和市场流通的效益。
  为全面推进出版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CIP数据在知识产权保护、打击非法出版物活动以及提高图书流通效益的作用,降低出版发行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并使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能够从CIP数据库获取更准确、更全面的最新图书信息,,现就准确申报数据的相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要继续贯彻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CIP数据申报质量。
  二、各出版单位在申报CIP数据时,“基本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包括:书名、作者(含著作方式)、出版者(含出版地、出版时间)、内容提要、ISBN号、开本、定价;自2006年10月起,对于“基本项目”填写不完整的数据CIP中心将暂缓制作,待出版单位补充完整后再行制作、返回。
  其他“相关项目”“有则必填”,包括副书名(含说明书名文字)、分卷册名、并列书名、丛书名、教材类图书的附注说明、翻译图书的相关信息(书名原文、外国作者的国籍、姓名、译者)等等。
  三、所有项目必须依据CIP数据“填写规则”准确填写;填写内容应与实际出版图书相一致。
  四、CIP中心制作完成的标准CIP数据返回出版社后,出版单位不得擅自改动(包括数据格式);数据项目(尤其是书名、作者、ISBN号、定价等“基本项目”)如有变动,必须及时告知CIP中心进行修改,改正后返回的CIP数据方可印制在图书上。
  五、申报CIP数据后,图书因故未出时,必须通知CIP中心撤消该数据,被撤消的CIP数据(包括核字号),不得挪作它用;再次启用该ISBN号时,应当重新申报CIP数据。
  六、建立“准确性”抽查制度,定期将印前申报的CIP数据与实际图书进行对比,,并纳入“图书年检”的检查范围。
  信息中心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保证数据的制作周期和制作质量;继续完善各出版单位的CIP工作“联系人”制度,今年四季度适时对“联系人”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以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希望各出版单位积极配合CIP工作,共同把CIP工作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二OO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