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法律效力及诉讼费用负担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8 11:37:15


  股东派生诉讼法律效力及诉讼费用负担问题

  1、派生诉讼的法律效力。股东派生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当然,维护了公司的利益也间接地维护了股东自身的权利。在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一般说来,对派生诉讼实体问题的最终判决具有既判力,对公司和所有的股东(包括开始为原告但后来又退出的那些股东)皆有约束力。。

  在派生诉讼过程中对程序问题的裁决并不具有绝对的既判力。,则依驳回的原因而定。在诉讼自动驳回(BOLUNTARYDISMISSAL),或者因股东不具备原告资格,被告主张的费用担保等被驳回时,不影响其他股东依法再行起诉,但诉讼因实体问题被驳回时,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具有拘束力。在出现派生诉讼要自动驳回的情形,,通知他们来参加诉讼,若无人出庭应诉的话,。

  2、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于原告股东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其胜诉也只能以持股比例从公司权益中间接受益,而且还存在败诉的危险。假如按目前根据诉讼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的方法,不利于股东派生诉讼地展开。因此,为平衡原告股东胜诉所得利益与败诉所承担责任的不对称性,我国宜参照日本的立法例,将股东派生诉讼案件按非财产诉讼同等的标准来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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