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相配套的派生诉讼费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9 21:57:15


  如何建立相配套的派生诉讼费用制度

  首先,要明确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由于派生诉讼涉及的诉讼标的巨大,需要预交的诉讼费用多则几百万,少则几十万,很多原告股东还是没有办法筹集这笔高昂的费用。如2004年6月,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3位股东汪钢、谢光学、姚军,以公司董事长潘石屹侵害公司财产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亿余元。就公司的损失而言,该案的诉讼标的实际达到十几个亿,按此计算,应当预交的诉讼费用应该是几百万元。由于在该案中原告采取了小股东受损额提起诉讼的诉讼技巧,但是这样算下来诉讼费仍然高达五十多万元。值得庆幸的是北京高院在相关法律并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受理了原告的起诉

  学者认为,为保护广大股东依法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派生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不宜以请求金额为准计算,而应适用关于非财产案件的规定,每件派生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为10元至50元。防止原告股东滥诉,收费标准不应太低,笔者建议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设定一个可调节的诉讼费收取档次,标准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为宜。

  其次,要实行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担保是指为防止原告股东滥诉,当事人的请求责令具备一定条件的原告为公司或被告因参加诉讼而花去的实际费用提供担保,一旦原告败诉,则公司或被告可以从原告所提供担保的金额中获得诉讼费用的补偿。其目的在于运用利益调节机制来遏制恶意诉讼,以确保公司的正当利益和正常经营

  最后,要建立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在我国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胜诉时是无权要求被告偿还其所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的。但倘若机械地将这一规则适用于派生诉讼,必将极大地挫伤股东起诉的积极性。因此,我国应导入美国的司法判例首创的诉讼费用补偿制度,即只要诉讼结果给公司带来了实质性的财产利益或者成功地避免了公司所可能遭受的损失,原告股东就其诉讼行为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用等在内的合理费用可以请求公司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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