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19-08-24 15:41:15


  核心内容:现代公司的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股东的合法权益极易因董事们滥用公司内部权利而遭到侵害;关联公司的蓬勃发展,一人身兼数职,利用一职肆无忌惮地侵犯另一职务中的利益,也是困扰我国《公司法》的一个大问题。在本文中,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公司派生诉讼的构建,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

  股东诉讼制度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本文所论述的是间接诉讼。在英美国家公司法中称为股东派生诉讼,在日本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规中称为代表诉讼,只是称谓的不同,代表诉讼极易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混为一谈。在公司中多数股东都因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时,就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这是一般意义上的直接诉讼,而非本文所要探讨的间接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指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法律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以其自身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根据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派生诉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派生诉讼是由公司的原始诉讼派生而来,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代位性是指在诉讼中股东的原告资格是本应由公司享有,公司怠于行使将间接地损害股东的利益,股东代为行使,替代公司的位置。有的国家称其为代位诉讼,但易与代位权诉讼混淆。代表性是指在发生诉讼时,只有公司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股东只是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参加诉讼。

  2、派生诉讼的原告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并非所有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原告资格问题。

  3、派生诉讼的被告是侵害人。参照英美法国家的立法例,不要让其地位受到我国原有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即不能理解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宜理解为无独立地位的第三人,而是一种崭新的独立诉讼参加人,这在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已有体现。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激励机制

  派生诉讼胜诉的利益归于公司,原告股东只是有可能间接的受益,而一旦败诉,又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原告股东胜诉利益与败诉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称的。如何才能激励有提起派生诉讼权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积极的行使诉权,是各国派生诉讼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小编认为,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胜诉时诉讼费用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