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司的设立

发布时间:2019-08-04 15:14:15


  手续

  方法 / 地点

  备注 - 条件

  1. 申请公司名称

  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拟用公司名称和所营事业

  2. 签订公司章程 / 契约

  *( 在取得公司名称 60 天内 )

  - 透过本局专责公证员办理;或

  - 委托本澳律师;或

  - 个人书写,经公证员认证

  按公司的类别和法律规定拟订契约

  3. 商业登记

  * ( 签订契约后的 15 天内 )

  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申请信 ( 须认证签名 ) 公司之设立公证书证明 股东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名单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接受职务声明书 商业登记名称可予登记证明书副本

  4. 申报开业

  财政局

  填妥财政局提供之 M/1(2 份 ) - 开业 / 更改申报表 ( 须认证签名 ) 申请人及股东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名单及接受职务声明书 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商业登记证明副本 公司契约 ( 章程 ) 副本及其他关证明文件副本 缴纳税款 - 营业税缴纳凭单 (M/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