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上市企业股权集中托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0 14: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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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未上市企业股权集中托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认股份所有权,加强对未上市股权的管理,并为股权合法转让、抵押等创造条件,防止违法交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的集中托管是指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上市的股权持有情况进行确认,登记在册。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在福建证券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集中托管,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章 申请托管

  第四条 公司股权的集中托管由公司向中心提出托管申请。

  第五条 公司申请托管股权,须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托管股权的申请报告;

  2、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3、有权部门批准募集股份的文件;

  4、有权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

  5、股份代理发行承销协议书;

  6、招股说明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

  9、经省体改委确认的股权结构。

  10、经二名以上证券从业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1、经股东重新登记后的股东名册。

  第六条 中心收到托管申请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是否符合托管条件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应与公司签订托管协议。

  第三章 托管程序

  第七条 公司托管申请被接受后,应将按股份种类分类编制的原始股东名册以磁盘加附清单方式报中心。

  法人股东名册内容:

  (1)股分持有人性质;

  (2)法人名称;

  (3)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编号;

  (4)持股数;

  (5)开户银行;

  (6)银行帐号;

  (7)联系人姓名;

  (8)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9)电话或传呼;

  (10)联系地址;

  (11)持股凭证号码。

  内部职工股东名册内容:

  (1)股份持有人性质;

  (2)个人姓名;

  (3)个人身份证号码;

  (4)联系地址;

  (5)联系电话或传呼;

  (6)持股数;

  (7)持股凭证号码。

  第八条 公司应指定托管联系人,并将其姓名、联系电话等以书面形式报中心备案。

  第九条 中心根据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确认文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文件,对公司报来原始股东名册的股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按照股份种类分别造册,建立完整的托管帐户。并出具《股权托管确认书》交公司,《股权托管确认书》内容包括:总股权、确认股数、确认户数、不确认股数以及原因等内容。《股权托管确认书》一式两份,由中心和公司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经中心确认托管的股权,由中心按股东打印《托管卡》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股东帐户交由公司发放。

  第十一条 股东持有的《托管卡》如遗失,可凭本人身份证或有关证件向中心挂失。经中心核实后,可补发新的《托管卡》。

  第四章 股权变更及其过户登记

  第十二条 因股权协议转让,申请变更登记的,由转让方或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提交列文件和资料向中心提出申请。

  法人股(包括国有股)股东持有的股权发生协议转让申请过户时,须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均指原件):

  1、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

  2、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或转让双方本人身份证;

  3、如属国家股的转让,需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转证的文件。

  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发生协议转让申请过户时,须提交的材料:

  1、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

  2、转让双方身份证原件。

  第十三条 中心负责对托管股权的协议转让进行审核和核实。若转让后,法人受让方持有公司的股权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权的5或个人受让方持有公司的股权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权的5‰,受让方在过户前应将有关文件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备案,并于过户后五天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十四条 中心负责对托管股权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公司送股配股等股权变更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原股权持有人发出《股权变更确认书》。

  第十五条 公司送股、配股及分派红利前,应向中心提交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权益分派方案。中心按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数和股权数以公司提供的配股缴款收据号,办理送、配股变更登记;按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持有的股权数向股东分派现金红利。

  第五章 股权证明

  第十六条 经有权部门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由中心负责出具股权托管证明。

  第十七条 中心应公司或股东要求,提供用于咨询、抵押等用途的股权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的股权申请上市时,公司可为股东向中心申请集体开立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交易系统股东帐户。

  第六章 收 费

  第十九条 托管收费由福建交易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