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10 17:23:15


  股东会没有作出分配利润决议,起诉公司,请求公司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润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否赋予股东绕过股东会直接起诉的诉权,如何在保护小股东利益和维护公司自治之间取得平衡,司法介入公司运作能否取得良好实效,,即谓司法裁判的困境。本文从上述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股东 利润分配 请求权 裁判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关键所在。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对小股东利益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该法施行后,,其中不少是属于公司没有作出分配决议,股东就直接起诉的情况。对直接起诉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如何有效地保护,应否允许股东在没有公司决议的前提下直接提起请求分配利润的诉讼,受理案件后应如何处理?这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没有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时股东直接起诉公司请求分配利润的案件的司法裁判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裁判结果也不尽一致。笔者试列举几例:

  [案例一]和发公司和俊浩公司原为永发公司的两股东,各持股50%,后和发公司将20%股权转让给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鸿达公司担任,和发公司退出了管理。和发公司称其退出管理之后未得分文利润,永发公司将其所经营的商城所得收益拆分给永安公司、永泰公司、永豪公司,故起诉上述四公司,请求:四公司停止侵害和发公司投资权益的行为、撤销拆分经营协议、提供财务文件审计利润、向和发公司支付永发商城2001年至2004年间的利润1000多万。,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永发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结论是永发公司2001年至2004年利润为300多万,但报告同时也注明原始财务资料不完整。。此案正在二审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