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起源及理论基础

发布时间:2020-03-05 00:56:15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起源及理论基础

  股东派生诉讼,也称股东代表诉讼(derivative action),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大股东、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国1964年East pant dumining co. V. Merry weather 案的判例。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允许在某些法定的情形下股东可发动派生诉讼。后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美国得到了全面发展,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则。其影响力不断扩大,不仅被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公司法所借鉴,而且还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所借鉴,从而成为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成为现代公司法所规定的一种重要制度。

  对于股东派生诉权的理论基础,有如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1)自益权说(又称债权人代位权说)。该说认为,派生诉讼之诉权在实体上表现为债权人代位权,并主张股东因股份的持有并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而成为债权主体,故为保全债权,得代位行使公司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其他广义的公司债权。

  (2)他益权说。该说认为,股东派生诉讼是以公司受到不适或违法行为侵害为条件,以公司不积极行使诉权为前提的,该诉讼完全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他益权。

  (3)共益权说。所谓共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兼以公司利益为目的所行使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监督、纠正公司不适或违法行为的一种权利,因此,应为共益权。在日本该说为学界之通说。

  自益权说把股东持有股份的权利视为债权,违反了股份之所有权性质,降低了股东的身份和地位;他益权说完全割裂了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关系,难以从理性人角度理解,故此两说不足取。笔者赞同共益权说,股东为使公司利益不受侵害行使诉权,最终也是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派生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最终目的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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