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31 22:42:15


  摘要:我国专利法专利权提供行政与司法并行的保护方式。专利行政保护是实现专利权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的要求,它扩充了专利权人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但是目前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手段欠缺,专利行政保护规范性法律文件间及行政职权间存在冲突,因而有必要完善我国专利行政保护法律制度,赋予专利管理机关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等手段,同时提高专利行政保护的立法层次,以推动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间的平衡。

  关键词:专利;专利权; 行政保护。

  随着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在世界范围内,专利权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保护专利权,对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利于减少与国外的专利权纠纷。2006年8月,在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与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与社会公众见面,该征求意见稿对专利保护进一步扩大,完善了专利行政执法,即我国专利权保护仍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的方式。

  一、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的必要性

  (一)实现专利权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的要求

  专利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特制定本法。"即要确立一种能够有效激励个人创新行为,同时又能维护经济利益且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这就要求一方面,在经济增长和公共利益方面,法律应当给国家和公众提供充分的手段对抗专利权人对其创新资产的独占和垄断,另一方面,在专利权所有者的权益方面,法律应当确定以私有和行政垄断为内涵的知识资产的独占权。[1]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间的平衡有赖于法律的调整。这种调整实质上体现为国家公权力对专利权领域的介入,以使得在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公权力在专利权的保护过程中进行适当的干预,以专利行政保护作为一种专利纠纷解决途径有其必要性:第一,专利纠纷的调处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内容,处理起来比较困难。、专利制度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诚信社会无法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得不到维护、投资环境恶化,从而损害公共利益;第二,司法执法的原则是不告不理,行政执法则可从公共利益出发,即使没有告发,也应主动查处专利侵权,以整肃国内市场,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第三,冒充专利并不侵犯私权,但却损害了公共利益。可见,专利行政执法并不仅仅是维护私权,它也是维护公共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2]符合专利权公权化倾向的要求,适应我国专利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现专利法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