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提出排查拟上市公司审计隐患

发布时间:2020-07-05 16:09:15


  核心提示:,排查拟上市公司审计隐患。针对企业在IPO过程中的业绩作假、独立性问题以及企业在上市之后短期内业绩大幅变脸等现象,,围绕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十个方面问题,。可以预计,在该文件贯彻落实之后,企业在IPO过程中曾出现的各种乱象有望得到有效治理。

  从源头把控IPO风险

,前三项均主要针对事务所审计程序的前期工作,分别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企业内控测试,以及非财务信息的印证。业内人士指出,,这将促使事务所在风险项目的接洽阶段将更为审慎。

  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方面,证监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应当对发行人上市动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行业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领域、公司治理情况及申报期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对存在欺诈上市嫌疑或者审计师无法应对重大审计风险的情况,事务所应坚决拒绝接受委托。而对于发行人在IPO过程中曾经更换审计师的情况,后任审计师需要就其原因与前任审计师进行沟通,以了解发行人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同时,事务所还必须了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并实施必要的控制测试,对于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发行人,审计师需要做出相应的评估。

  “其实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一般不会更换审计机构,这种情况更多的发生在企业上市之后。而对企业所处行业的情况以及风险领域的评估,更详细的工作是在审计过程中展开。证监会的这个文件无疑是通过风险警示前置的方式,提示我们在审计项目接洽过程中更加慎重、考虑得更远一些。”一位前安永中国的高级审计经理对记者如此表示。

  事实上,证监会对审计师在IPO过程中的职责要求正在不断细化与提高。除了上述基本的评估以外,审计师还必须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特点,重视申报期内年度财务报表各项目间的勾稽关系、联动性以及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相互印证。4号文提及的财务信息印证包括申报期研发费用发生额是否与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研发支出一致,公司经营模式、产销量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期间费用等是否能够相互匹配,应收账款变动原因的分析是否合理;非财务信息则包括发行人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与发行人历史沿革和经营情况相互印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