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监管办法为中小企业融资创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5 10:25:15


  核心提示:证监会昨天(11日)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新的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从今年6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后,:定向发行的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适当放宽以鼓励创新型企业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小额融资豁免标准也得到放宽,定向融资更为便利;特别是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为"转板"预留了空间。

  明年1月1日之后,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果需要公开转让,可在"新三板"挂牌;如果没有公开转让的需要,也可以不挂牌,但必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下一步将尽快推出相关配套规则,力争在明年1月1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前基本完成。我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形成大体有两类:一是因为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或者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第二类是股票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的公司。比如华为就是一家很有名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证券日报副总编辑马方业评论此话题。

  2006年,"新三板"以中关村园区代办股份转让的形式推出,成为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前奏。现在我们终于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管理办法,算起来我们已经经历了6年的等待。这次管理办法的出台,给新三板企业的转版带来了便利。

  那么这个管理办法有哪些进步意义?

  马方业:今年6月15日证监会就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接近差不多4个月后的今天终于颁布了办法,颁布的意见是很重大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尽管新三板的试行现在都是由证监会来主导,但是它是由券业协会来暂行管理的,这个办法的公布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其实呼应了证券法对于中国证监会的一些要求。证券法要求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等都由证监会来集中管理,这个办法确实是对这句话的具体体现。

  第二,从发行制度角度来看,发行制度在向注册制迈步。我们现在不是注册制而是核准制,沪深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是不一样的,首先在行政管制上是放松的,是不设财务门槛,也没有发审委,对公司的持续盈利也不进行实质性判断的,再就是不能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只能采取定向发行的方式,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比如信息披露的一些要求跟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还是不太一样的,因为现在有一个新三板,我们新三板已经开始在试运行了,如果这个交易所运行的话,那么可能在发行的制度上与现在实施的核准制不一样,可能直接交给交易所来管理,向证监会去备案,这样就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发行制度开始向注册制慢慢在过渡。如果这个过渡比较好,沪深交易所也极有可能向发行注册制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