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高管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9-08-18 22:07:15


  就像是公司的经理或者是其他的管理人员我们一般的简略称呼就是高管,但是高管在每一个公司的任职要求都不一。虽然我国的公司法有明确的鬼少年宫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具备相对应自制的工作人员都能够成为公司的高管。那么上市公司对高管的要求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要求及其相关问题。

  一、上市公司对高管的要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1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末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以上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注意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针对自然人,而不含法人,实践中的董事单位,我们认为他也是选派自然人充当董事,所以应当也视为白然人,此外,第(2)项中前一个未逾5年有具体的罪名条件,后一个未逾5年,,而没有具体的罪名条件。

  二、不得担任企业高管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董事会、经理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二)经理的主要职责

  1、 基本职责就是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领导项目团队准时、优质地完成全部工作。

  2、 与客户沟通,了解项目的整体需求。并与客户保持一定的联系,即时反馈阶段性的成果,和即时更改客户提出的合理需求。

  3、 制定项目开发计划文档,量化任务,并合理分配给相应的人员。

  4、 跟踪项目的进度,协调项目组成员之间的合作。

  5、 监督产生项目进展各阶段的文档,并与QA即时沟通,保证文档的完整和规范。

  6、 开发过程中的需求变更,项目经理需要跟客户了解需求,在无法判断新的需求对项目的整理影响程度的情况下,需同项目组成员商量,最后决定是否接收客户的需求,然后再跟客户协商。确定要变更需求的情况下,需产生需求变更文档,更改开发计划,通知QA。

  7、 项目提交测试后,项目经理需了解测试结果,根据测试的bug的严重程度来重新更改开发计划。

  8、 向上汇报。向上级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需求变更等所有项目信息。

  9、 项目完成的时候需要项目总结,产生项目总结文档。

  以上就是关于上市公司对高管的要求及其相关问题,上市公司的高管一般应该按照相关法绿的规定任职选取。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上市公司高管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