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1 02:35:15


  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在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犯罪,如日本破产法、韩国破产法。日本新《破产法》第267条“破产管财人特别渎职罪”规定:破产管财人、保全管理人(包括其代理人)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或者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进行渎职行为而损害债权人财产时,处以十年以下或者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273条“”规定:破产管财人、保全管理人(包括其代理人)以职务上便利,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时,、或者并处。破产管财人等接受不当请托时,、或者并处。破产管财人或保全管理人为法人的,行使职务的管理层或员工,有以上行为的同样处罚。同法第274条“行贿罪”规定:向破产管财人、保全管理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管理层或员工,提供、提起或者约定贿赂者,。,第373条规定了破产赠贿罪,基本内容与日本破产法相似。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注重对破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的要求,所以对于破产管理人犯罪行为的追究,主要集中于违反职务行为的“渎职罪”、“收受贿赂罪”和“行贿罪”方面,规定比较单一,对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非法侵吞破产财产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给与足够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