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合并后新设公司登记需交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19-08-28 07:12:15


新设合并又称创立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新设合并后,,届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粘帖在《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相应的位置);

  (8)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任职证明;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9)公司住所证明;

  (10)合并各方股东会决议;

  (11)合并协议;

  (12)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一次的证明;

  (13)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14)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17)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